鶴國土資(執(zhí)法)處決字〔2018〕4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處罰人:李XX
地 址:鶴山市桃源鎮(zhèn)XXXXX
案 由:破壞基本農田
我局于2017年11月27日對李XX破壞基本農田建設養(yǎng)蛇場一案立案調查,。經調查核實,,2016年12月15日,李XX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xù)的情況下,,在桃源鎮(zhèn)XXXXX破壞基本農田建設養(yǎng)蛇場,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屬于破壞基本農田的違法行為,。
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當事人身份證明;
2,、詢問筆錄,;
3、土地利用現(xiàn)狀圖,、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圖,、影像圖;
4,、現(xiàn)場照片,。
我局已于2017年11月27日依法向你(單位)進行了告知、聽證告知,,你(單位)未提出陳述,、申辯、聽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對李XX作出如下行政處罰:限期治理破壞的基本農田,,恢復種植條件,。
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鶴山市人民政府或江門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鶴山市國土資源局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