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李XX,、曾XX
地 址:廣東省化州市XXXXX
案 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18年9月7日對李XX,、曾XX建設樓房一案立案調查。經(jīng)調查核實,,李XX,、曾XX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xù)的情況下,在共和鎮(zhèn)XXX村委會東側非法占地建設樓房,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屬于非法占地建設的違法行為。
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當事人身份證明,;
2、詢問筆錄,;
3,、土地利用現(xiàn)狀圖、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圖,、影像圖,;
4、現(xiàn)場照片,。
我局已于2018年9月13日依法向你(單位)進行了告知,、聽證告知,你(單位)未提出陳述,、申辯,、聽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和《廣東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第一項的規(guī)定,,擬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十五日內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2、對違法占用耕地615平方米處以人民幣18450元的罰款,。
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鶴山市人民政府或江門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鶴山市國土資源局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