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慶元:
你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委提起仲裁申請,,本委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鶴勞人仲不字〔2022〕第024號)《不予受理通知書》,。因無法聯(lián)系你,根據(jù)《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予公告,,本公告自掛網(wǎng)之日起30日視為送達?!恫挥枋芾硗ㄖ獣穬热萑缦拢?/p>
你于2021年12月30日送來的仲裁申請書﹝所列被申請人為:李華元﹞收悉,,經(jīng)審查,你的仲裁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本委決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見下列第 2項:
1、申請人與本爭議無直接利害關系,;
2,、被申請人主體不適格;
3,、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范圍,;
4、申請人無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5,、申請人的仲裁請求超過仲裁申請時效;
6,、本爭議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
7,、申請人的仲裁申請材料不齊備的,;
8,、其他。
附注:因第1-5項及第8項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在本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因第6項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以在申請仲裁時效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第7項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以在準備齊備申請材料后在申請仲裁時效內向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特此公告,。
鶴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