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經(jīng)濟補償,。由于用人單位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勞動者因合同無效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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