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消防執(zhí)法改革的若干措施》,、廣東省人民政府令《廣東省消防工作若干規(guī)定》(粵府令〔2021〕282號),,推進我市基層消防監(jiān)管體系建設,提升基層消防治理能力,,現(xiàn)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部分消防行政執(zhí)法權委托各鎮(zhèn)(街),、管委會行使。現(xiàn)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委托機關
鶴山市消防救援大隊
二,、受托對象
沙坪街道、桃源鎮(zhèn),、古勞鎮(zhèn),、雅瑤鎮(zhèn)、龍口鎮(zhèn),、共和鎮(zhèn),、鶴城鎮(zhèn)、雙合鎮(zhèn),、址山鎮(zhèn),、宅梧鎮(zhèn)。
三,、委托執(zhí)法范圍,、對象
負責本鎮(zhèn)(街)行政區(qū)域內(nèi)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不包括市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個人的消防安全監(jiān)管工作。
四,、委托執(zhí)法事項及權限
按照屬地管轄原則,,市消防救援大隊依法將下列監(jiān)督檢查和行政處罰委托給上述對象實施: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詳見附件)
2,、《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詳見附件)
上述委托事項不包括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拘留,、行政強制,委托事項處罰額度為個人(含個體工商戶)壹仟元以下(不含壹仟元),、單位壹萬元以下(不含壹萬元),。
五、委托期限
從2024年8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鶴山市消防救援大隊
2024年7月19日
附件:
委托執(zhí)法事項
1.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2.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款)
3.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二款)
4.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二款)
5.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項和第二款)
6.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項)
7.對火災隱患經(jīng)消防救援機構(gòu)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七項)
8.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進入生產(chǎn),、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
9.違反規(guī)定使用明火作業(yè)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
10.物業(yè)服務人應當負責共用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管理,,未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的,,經(jīng)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四十四條)
11.物業(yè)服務人應當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避難設施,、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不被占用,、堵塞、封閉,,未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的,,經(jīng)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四十四條)
12.物業(yè)服務人應當加強日常防火巡查,,及時勸阻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及時制止擅自改變建筑物消防安全條件的行為,未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的,,經(jīng)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四十四條)
13.物業(yè)服務人勸阻、制止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行為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未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的,,經(jīng)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四十四條)
14.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單位未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值班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四十五條)
15.人員密集場所未在明顯位置設置疏散示意圖,,或者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及其包房內(nèi)未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的,經(jīng)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
16.儲存可燃物資倉庫未執(zhí)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的,,經(jīng)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
17.在建筑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內(nèi)場所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充電,,或者攜帶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進入電梯轎廂的,,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四十九條)